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赣州市扶持铜铝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是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好“主攻工业攻坚战”、全力推进赣州市铜铝有色金属产业的持续、健康、集群发展,结合赣州市实际,从税收,企业技术创新、贷款、人才引进、上市、环保等方面制定了二十二项政策措施。
其中由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质监局、国家钨与稀土产品质检中心等单位负责的扶持政策措施涉及了检测、标准等多个方面。相关政策措施指出:降低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检验检测成本,对在赣州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其产品送质检、计量部门检测计量的,产品分析测试费用凭CMA计量认证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由受益财政给予测试费用20%的补贴。对主持制定铜铝有色金属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铜铝有色金属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主持制定江西省地方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江西省地方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据悉,上述相关政策对铜铝有色金属企业或项目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附《通知》全文:
赣州市扶持铜铝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好“主攻工业攻坚战”,全力推进赣州市铜铝有色金属产业的持续、健康、集群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铜铝有色金属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对于废铜、铝合金熔炼加工项目,由受益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予以财政受益额一定比例奖还。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大铜铝有色金属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力度,并跟踪申报过程。由受益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对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申请或获得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购买专利用于企业生产、专利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市科发〔2010〕26号)给予适当资助。
四、鼓励企业扩能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在受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赣州市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受益财政可以出台更优惠的财政奖还政策,鼓励原有企业扩能投资。
五、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七、鼓励新建企业自建或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缴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共计达100万元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自满足条件之月起2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给予每月3元/平方米的补助。
八、充分利用交银赣南苏区产业发展基金、江西百富源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发展。同时,由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主导,市内其他基金跟投,设立一只规模20亿元的子基金。重点扶持一批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和创新升级。同时,对列入市工业攻坚战重大项目的铜铝有色金属企业重大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市年度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
九、充分发挥“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及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平台的作用,帮助符合条件的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一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
十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市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主板上市,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十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铜铝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争取上级行同意予以全部返还。
十三、加强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指导企业熟悉进口铜铝等有色金属相关工作流程和各环节的环保要求,帮扶、指导企业做好进口铜铝等有色金属废物材料、场地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环保要求。积极指导与帮助做好铜、铝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省级审批工作。
十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在江西省售电侧改革统一推进下,按照电压等级,逐步开发用户选择权限,35千伏及以下等级符合条件的铜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工业用户可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进行市场化交易。对年用电量达到1000万度以上且比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受益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贴。切实保障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供给,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优惠价格执行。
十五、降低铝有色金属产业企业检验检测成本。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其产品送质检、计量部门检测计量的,产品分析测试费用凭CMA计量认证和CNAS资质的检验报告,由受益财政给予测试费用20%的补贴。
十六、加大对铜铝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的推广,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建设所需材料等商品,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相关法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铜铝有色金属应用产品,让铜铝有色金属应用产品快速推广到市场应用中。
十七、对主持制定铜铝有色金属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铜铝有色金属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主持制定江西省地方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江西省地方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大科研投入,对市内企业进口的先进技术和高端设备,在国家、省贴息的基础上,按照《赣州市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予以配套支持。
十九、支持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
二十、对铜铝有色金属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创业启动资金、一次性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待遇,所需资金按赣市才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方面提供便利服务;主动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有意愿落户的外省市人才,本人及家属落户即来即办,并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对表现优秀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等。
二十一、凡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铜铝有色金属企业的董事会及高管团队均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
二十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市内铜铝有色金属企业,每户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境外上市企业,每户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每户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县财政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三、本政策对铜铝有色金属企业或项目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