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欧阳某林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将扣押的19包半重约2340斤的湿稀土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林从本村村民欧阳某忠、欧阳某山处租得位于安远县新龙乡小孔田村“横坑仔”的山场,并建设购买开采所需场地、设备、材料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堆浸方式开采稀土矿,生产出19包半重约2340斤的稀土湿矿,存放于其妹夫陈某山位于新龙乡小孔田村的家里,后于同年11月2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起获。2013年7月,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大队核查该非法矿点的断块体积共计12530立方米。2013年9月6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欧阳某林非法开采稀土13.97吨,价格384300元/吨,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3686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林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采矿大多采用极为粗放的开采方法,掠夺式地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导致按照合理方式应当采出的资源因矿床破坏而难以采出,造成资源破坏。稀土是军工产品和电子产品极端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重罚盗采稀土矿,既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军工安全,促进我国电子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