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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男子无证开采稀土矿领刑三年

分类:行业资讯

广西平南县一男子为获利,没有办理采矿证就伙同他人开采了60吨稀土矿。3月30日,平南县法院举行宣判大会,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辉伙同王某键、梁某(已判刑)等人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宗某升、黎某华、黎某林、马某勇等人(已判刑)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旺村某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


  经鉴定,被告人采得稀土矿约60吨,价值160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47.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伙同他人擅自采矿,造成矿场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辉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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